一线)针对《湖北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部分修订意见有待商榷

来源:贝博ballbet体育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2-15 17: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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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6日,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公告》,其中针对《湖北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部分修订意见在业内引起了强烈争议。作为人防工程建设的行政主任部门,为加强人防工程管理根据实际要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无可非议,但此次其在监理资质、人员市场准入、工程招标甚至企业年检等诸多管理上的修订意见,于行业实际而言,有待进一步的商榷。

  第一,此次针对《暂行规定》的部分修订意见,可能有悖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37号)明确要求:“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2020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关于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建议》(〔2020〕24号),明确要求:“逐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此次针对《暂行规定》的部分修订意见在市场准入方面给工程建设设置了不合理条件,比如尽管持有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工程监理资质,但没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一律不准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等。

  第二,此次修订后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指出:“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第九条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审批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湖北省人防办公室负责审批本省行政区域乙级、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众所周知,人防工程本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归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管理。《建筑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原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该部令继续有效)中还特别注明“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附建人防工程”。人防部门为何不认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而要另颁发其资质?

  第三,监理工程师属国家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35项之一(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年版),在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中均无此次修订后的《暂行规定》中所提“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也无“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这说明“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并不存在。另外,此次修订后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一定要经过人防工程监理培训考核,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据了解,2015年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就没再针对个人颁发“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了,没有“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如何申办新的人防监理资质?更不用提人防监理资质“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见此次修订后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四,此次修订后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人防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事实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已经包含了人防工程(人防单体工程除外),难道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完成后,还要就人防工程部分再进行一次招标投标?让监理工程再进行一次发包,增加了招标人合同管理成本不说,也不符合工程招标投标原则。《合同法》第二七二条第一款和《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均规定,招标人划分标段时,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投标。

  另外,此次修订后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外省的监理单位到我省承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有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并按规定到湖北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我省行政区域承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这里明显存在“行政性垄断,市场垄断”之嫌,不符合当前深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早在2016年6月,国务院正式印发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就已明确:“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

  当下,国家层面格外的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特别是今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汛情等影响,企业的经营困难重重、危机四伏。为强化市场主体服务,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六保”,要求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目标,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少数地方政商环境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并未完全疏导或完全解决,为市场主体服务、当好“店小二”“助企纾困”等仅停留在口号上,未实质性为企业优化营商环境。行业行政管理能否在“放管服”改革中打通“最后一公里”,我们翘首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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