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办法(暂行)

来源:贝博ballbet体育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3-10 05: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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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及省外援建方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完成的一个具体工程地点所包括的过渡安置房的验收。

  1、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是不是满足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了认可文件;2、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和气象等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做检查,并出具了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3、项目所含全部单体工程已完成并按照甘肃省地震灾过渡区安置房工程质量验收要点(暂行)的相关要求,经承建单位自检合格,援建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检合格;

  4、项目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完善,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道路交通因地制宜,便于普通车辆通行。

  1、项目所含全部单体工程已完成并通过质量验收后,承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2、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转呈甘肃省建设厅,由甘肃省建设厅会同援建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项目验收组在项目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项目验收组按照验收方案进行验收,在查阅相关工程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最后对项目规划布局、工程总体质量、项目配套设施及公共设施是否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等方面做出评价,形成项目验收总体结论。

  5、参加项目验收各方责任单位填写完成《甘肃省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工程项目验收单》。

  1、项目平面布局是否满足统一规划要求;2、项目采用的构配件及建筑材料是不是满足设计要求,承建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是否齐全;

  4、项目所有单体过渡安置房是不是满足当地抗风、防火、抗震、防雷等基本要求;

  11、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诊疗所、粮食与商品零售点等)是否按计划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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