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热度:1 发布时间:2023-12-22 23:38:12来源:贝博ballbet体育网页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防范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重大治安事件。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具有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功能,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省公安厅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实行安全认证或生产登记制度。

  第五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应当验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的证书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安装使用。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存放场所;

  (五)印制、存放、销毁有价证券的场所和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

  (七)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收藏、陈列、销售、展览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的文物和其他物品的场所或部位;

  (十一)其他应当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场所或部位。

  第八条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许可证。

  第九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承担。

  第十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机关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模块设计、施工、检测、使用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资料的管理,严防失、泄密。

  第十二条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正常、有效运行,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单位、个人指定产品、销售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不符合标准要求而导致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件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