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路工程公司CEO,使用职务之便帮人揽工程,承受他人现金和轿车贿赂合计18.8万元。日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总经理余保国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余保国自2005年9月至2006年12月担任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总经理职务。2006年7月2日,余保国使用职务便当,许诺为个体户袁某承包工程,收受袁某2万元人民币。同年12月1日,他又收受袁某北京现代轿车一部,价值16.8万元人民币。
法院以为,被告人余保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之便,不合法收受他人资产,为他人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在立案前已将赃物悉数退还给袁某,有裁夺从轻情节,可酌情从轻处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定。